天津律師_涉外律師
International Lawyer
【詞條導入】
《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國民待遇原則: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境內的具有涉外要素的經(jīng)營者與其國內公民、企業(yè)同等的待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最先貫徹這一原則的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平等待遇,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的繁榮和國際交往的密切,國民待遇原則被越來越多的重視起來,新的《外商投資法》更是將其明確規(guī)定在法律條文中,賦予了其國家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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