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公司債權人以“先債后股”方式投資目標公司,已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前期盡職調查,嗣后以注冊資本抽逃為名要求撤銷協(xié)議的,不應獲得支持。合同債權人無權以注冊資金不實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對于股權轉讓部分,注冊資本不實構成瑕疵股權轉讓。
A公司訴周某企業(yè)出售合同糾紛案
【案情】
A公司是一家專業(yè)風險投資公司,曾以IPO方式收購多家公司進行包裝上市。目標公司系B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原有兩名股東:自然人股東系周某之妻張某,出資30萬元;法人股東系周某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出資4970萬元。B公司成立后20天內,周某即將注冊資本用于償還其欠第三方的債務。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采用“先債后股”方式,先向B公司借款5000萬元,此后在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后,將5000萬元借款轉成投資款向B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后B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A公司持股49%,周某持股50.71%,張某持股0.29%。后周某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A公司以周某抽逃注冊資本、虛構業(yè)務、隱瞞資金用途三項理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合作收購協(xié)議。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抽逃注冊資本能否構成撤銷協(xié)議的條件。
一種意見認為,雖然A公司事前對B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但欠缺證據證明A公司知曉B公司的注冊資本情況。B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公司注冊成立后20天內即被B公司用于支付第三方,因此A公司在投資中受到欺詐,有權以抽逃注冊資本為由撤銷協(xié)議。
另一種意見認為,A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投資公司,在借款及收購時已經作盡職調查,其所稱注冊資本抽逃或虛報注冊資本的問題,不足以構成撤銷協(xié)議的條件。第一,以盡職調查報告的調查對象來看,協(xié)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以合并報表的凈資產作為增資價格。應認定A公司在決定投資時關注的是收購時目標公司的凈資產狀況,而非注冊資金的狀況,A公司是基于對B公司資產負債情況的綜合評估后,在認為有利可圖的情形下作出的投資決定。第二,A公司作為專業(yè)的風險投資公司,如關注企業(yè)注冊資本是否存在虛報或抽逃,應在投資之前的盡職調查中要求審計企業(yè)的會計賬冊、原始憑證、賬戶資金流出情況,盤點公司的實物資產及對現金進行核查確認,而非僅依賴于投資對象的單方陳述或保證。同時,A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決定收購系因B公司對注冊資本作出承諾,使自己受到欺詐而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兩者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綜上,A公司以抽逃注冊資金作為撤銷協(xi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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