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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師推薦案例丨股東出資糾紛案例
發(fā)布日期:2020-12-08

天津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當事人之間基于協議而產生的出資糾紛,其實質仍然是合同糾紛的一種,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出資行為的履行地為擬設立的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寧夏君信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綠谷偉業(yè)生態(tài)工程有限公司出資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綠谷偉業(yè)生態(tài)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寧夏君信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實

寧夏綠谷制藥于1998年8月設立,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其股東分別為寧夏藥物研究所、上海綠谷,出資額分別為700萬元、300萬元。2000年8月1日,寧夏綠谷制藥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由人民幣1000萬元增加至3800萬元,其中上海綠谷增資1600萬元、寧夏藥物研究所增資1200萬元,新增加的出資額應于2000年9月30日前分批繳足。

2000年9月26日,寧夏綠谷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寧夏藥物研究所將其對寧夏綠谷公司出資的1900萬元部分轉讓給寧夏藥君信(200萬元)和臨河興科(100萬元);同意上海綠谷將其對寧夏綠谷出資的1900萬元部分轉讓給北京大地(300萬元)、北京君益潤泰(100萬元)、上海北融(200萬元)。原股東一致同意放棄對本次轉讓的優(yōu)先認購權。

2000年10月,上述七名股東訂立了《發(fā)起人協議》,一致同意設立寧夏博爾泰力公司,該協議對發(fā)起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數額繳納出資約定了違約責任即“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繳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給履約方”。

2000年10月26日,寧夏博爾泰力公司設立,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800萬元,其前身為寧夏綠谷公司,公司股東為寧夏君信、上海綠谷等七家單位。

2003年10月21日,原告寧夏君信公司起訴稱:被告上海綠谷公司在認購的1900萬元股份中虛假出資1307萬元,構成對原告等已經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依據《發(fā)起人協議書》約定,被告應當承擔不足出資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為309.3277萬元。在本案一審期間,被告上海綠谷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稱:被告公司注冊所在地為上海,在寧夏沒有任何經營地,為此,寧夏高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上海有關法院管轄審理。

股東出資糾紛案例

股東出資糾紛案例

二、原審法院裁判要旨

寧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訴訟為股東出資糾紛,被告上海綠谷偉業(yè)生態(tài)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號2615室,但其與原告寧夏君信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等六家法人單位簽訂《發(fā)起人協議》,在寧夏綠谷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上,投資設立寧夏博爾泰力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該《發(fā)起人協議》履行地在寧夏博爾泰力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開發(fā)區(qū)。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地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上海綠谷偉業(yè)生態(tài)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被告上海綠谷偉業(yè)生態(tài)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三、當事人上訴及答辯意見

2003年12月19日,原審被告上海綠谷公司提起訴訟稱:本案一審法院認定為出資糾紛,不能依照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被上訴人主張的出資不實的事實發(fā)生在寧夏博爾泰力公司成立之前,當時雙方沒有簽訂《發(fā)起人協議》,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并無合法的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四、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除認可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2000年8月1日,寧夏綠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金由人民幣1000萬元增加至3800萬元,其中上海綠谷公司增加投資1600萬元。增資后兩家的出資各為1900萬元,股權比例各為50%。

2000年9月24日,上海綠谷公司、寧夏藥物研究所又與寧夏綠谷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上海綠谷以及寧夏藥物研究所將各自持有的寧夏綠谷的股份轉讓給寧夏綠谷。

2000年9月26日,寧夏綠谷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寧夏藥物研究所將其對寧夏綠谷公司出資的1900萬元部分轉讓給寧夏君信(200萬元)和臨河興科;同意上海綠谷將其對寧夏綠谷出資的1900萬元部分轉讓給北京大地、北京君益潤泰、上海北融。這樣寧夏綠谷的股東由原來的兩個變更為七個。

寧夏綠谷變更為寧夏博爾泰力公司,公司股東不變,仍然為原來的七個。2000年10月16日,寧夏五聯會計師事務所為寧夏博爾泰力公司出具驗資報告。

七家股東簽訂《發(fā)起人協議》,發(fā)起設立寧夏博爾泰力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各發(fā)起人以持有寧夏綠谷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出資,須履行出資義務,辦理有關手續(xù)。還約定如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出資,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02年11月27日,根據寧夏博爾泰力藥業(yè)營銷公司的章程規(guī)定,其股東為寧夏博爾泰力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90%)、上海綠谷(5%)、寧夏藥物研究所(5%)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結果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海綠谷與寧夏君信之間基于協議而產生的出資糾紛,其實質仍然是合同糾紛的一種,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寧夏綠谷以及寧夏博爾泰力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寧夏自治區(qū)銀川市,所以出資行為的履行地應為銀川市,寧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作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故原審裁定駁回上海綠谷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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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義律師,法律碩士,英語專業(yè)八級, 田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常年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聘于上百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律師咨詢,建筑工程律師咨詢,企業(yè)解散清算,企業(yè)破產重組,天津民事律師服務,天津房產律師服務,涉外投融資,房產律師業(yè)務、建設工程律師業(yè)務、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商事訴訟與仲裁、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多年來,田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