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鑫土地作社訴廣西藥用公司、陳某、計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情]
原告鑫土地作社從事天冬等中草藥育苗、種植、銷售、回收業(yè)務。被告廣西藥用公司從事藥材種植、銷售等業(yè)務,公司有2個股東,分別為被告陳某、計某,出資比例為陳某51%,計某49%。被告廣西藥用公司在平果縣某鄉(xiāng)開發(fā)基地種植天冬藥材,于2011年12月份分8批向原告購買天冬種苗共628000株,每株價格1元。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原告補購天冬種苗112960株,每株0.5元。2012年4月30日當天,雙方對8批苗款及補購苗款結算,廣西藥用公司尚欠貨款115644元。廣西藥用公司現沒有財產,公司與股東陳某、計某的財產沒有區(qū)分。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廣西藥用公司及其股東被告陳某、計某在從事業(yè)務過程中,公司與股東之間界限模糊債務主體是公司還是股東無法區(qū)分,公司沒有財產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原告請求被告陳某、計某對廣西藥用公司的債務承擔債務連帶清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廣西藥用公司支付給原告鑫土地作社貨款115644元及利息;二、被告陳某、計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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