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領域外的中國飛機、船舶內犯罪的應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犯罪發(fā)生后該飛機或船舶在中國最初降落地或停泊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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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形。形成共同管轄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訴訟主體為復數且他們不在同一個法院轄區(qū),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各該人民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二是訴訟客體為復數且它們不在同一個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如同一個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分布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轄區(qū)或侵權地在不同法院轄區(qū),各該人民法院對該案都有管轄權。
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fā)現(xiàn)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fā)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fā)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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