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株式會社與青島某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糾紛
借用合同糾紛案例
借用合同到期拒不返還設備當被告
原告憑證據(jù)鏈打贏官司——涉外商事典型案例之六
案情簡介
日本某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株式會社)系青島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公司)股東之一,2007年10月,日本株式會社與青島公司簽訂一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約定:日本株式會社無償提供機械、模具、工具一宗給青島公司使用,包括LPG供給裝置、加熱爐、熱處理爐、涂裝裝置等29件,使用期間自交付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滿可自動延長一年至2009年8月31日。
2007年10月16日,日本株式會社作為發(fā)貨人,委托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承運人,托運貨物一宗給青島公司,裝箱單及提單顯示貨物包括“漆層烘烤爐、熱處理爐等32件,總重40740公斤”。同年10月23日,青島公司委托山東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辦理日本株式會社托運設備的入境通關手續(xù),報關單顯示設備包括“工業(yè)用非電熱金屬加熱爐、工業(yè)用非電熱金屬熱處理爐、金屬干燥爐、懸掛式輸送機各一臺,32件總重40740公斤”。
2008年11月3日,日本株式會社與青島公司再次簽訂一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約定:日本株式會社無償提供兩套機械給青島公司使用,包括幅度滾壓機、打孔機等6件,使用期間自交付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滿可自動延長一年即2010年10月31日。
2008年11月21日,日本株式會社作為發(fā)貨人托運貨物一宗給青島公司,提單及裝箱單顯示貨物包括“幅度滾壓機、打孔機等6件,毛重5710公斤”。同年12月4日,青島公司委托山東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辦理了日本株式會社發(fā)貨兩套設備的入境通關手續(xù),報關單顯示設備包括“寬度壓延機、油壓打孔機/非數(shù)控各一臺(套),6件5710公斤”。
2014年10月21日,日本株式會社訴至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青島公司返還原告日本株式會社工業(yè)用非電熱金屬加熱爐、工業(yè)用非電熱金屬熱處理爐、懸掛式輸送機、金屬干燥爐、寬度壓延機、油壓打孔機/非數(shù)控各一臺(套),并支付日本株式會社鑒定費人民幣3萬元。
庭審中,被告青島公司辯稱,其認可收到日本株式會社托運的兩份報關單項下的6臺(套)設備,但不認可該批設備與兩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存在關聯(lián)性,并稱第一份報關單項下的設備系履行買賣合同。
另查明,青島公司2007年10月23日辦理的四套設備入境通關手續(xù)中,附有日本株式會社與青島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簽訂的一份“合同”,合同載明該批設備系青島公司購買日本株式會社,款項已預付。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日本株式會社系在日本國依法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法人,故本案系涉外商事糾紛。被告青島公司住所地系青島市城陽區(qū),法院依青島公司住所地為連接點,取得對本案的管轄權。日本株式會社與青島公司簽訂的兩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未協(xié)議選擇適用的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規(guī)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本案爭議。
本案中,青島公司認可收到日本株式會社托運的兩份報關單項下的6臺(套)設備,但不認可該批設備與兩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存在關聯(lián)性,故本案焦點是兩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從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看,日本株式會社提交了兩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從日本港口發(fā)貨的提單、裝箱單,申請法庭調取了青島公司收貨的報關單、入境通關單等材料,雖然報關單顯示的貨物名稱與合同、提單、裝箱單不完全一致,但從貨物重量、裝船日期、到港日期、體積、件數(shù)、承運人等情形看,二者均吻合,故貨物名稱的差異不影響日本株式會社發(fā)出的貨物與青島公司收到的貨物系同一批設備的事實,日本株式會社證據(jù)形成了履行《無償使用借貸合同》的證據(jù)鏈。青島公司雖不認可上述證據(jù)之間的關聯(lián)性,并主張第一份報關單項下的設備系履行買賣合同,但并未提交買賣合同履行的證據(jù)尤其是支付貨款的證據(jù),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反駁日本株式會社,而且如青島公司所稱,雙方陸續(xù)簽訂兩份借用合同卻不實際履行的情形亦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對青島公司抗辯不予支持,認定青島公司收到的貨物即雙方履行兩份《無償使用借貸合同》對應的設備。根據(jù)《無償使用借貸合同》的約定,兩份合同到期日分別為2009年8月31日、2010年10月31日,至起訴時均已遠遠超過合同期限,日本株式會社在借用合同到期后主張青島公司返還設備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該設備的價值鑒定,以日本株式會社起訴主張返還設備的2014年10月21日作為基準點并無不妥,青島公司如果不能返還設備,應當依據(jù)該價格支付日本株式會社相應折價款,鑒定費系日本株式會社為主張權利支出的費用,應由青島公司承擔。
據(jù)此,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借用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公司返還原告日本株式會社工業(yè)用非電熱金屬加熱爐、工業(yè)用非電熱金屬熱處理爐、懸掛式輸送機、金屬干燥爐、寬度壓延機、油壓打孔機/非數(shù)控各一臺(套),如青島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義務,則應支付日本株式會社設備折價款人民幣852724元,青島公司支付日本株式會社鑒定費人民幣3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日本株式會社提交的證據(jù)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青島公司雖不認可上述證據(jù)之間的關聯(lián)性,但并未提交買賣合同履行的證據(jù)尤其是支付貨款的證據(jù),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反駁日本株式會社,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jù)或者提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同時,青島公司所稱雙方陸續(xù)簽訂兩份借用合同卻不實際履行的情形亦不符合常理,因此,對于上述青島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文章來源:青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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