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師:所謂涉外民事訴訟,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動和關系的總稱。
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所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一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稱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從各國立法實踐看,有的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訴訟法;少數(shù)國家在《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中分別作相應規(guī)定;還有的國家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加以專門規(guī)定。我國屬于最后者,大多數(shù)國家都采用這種立法例。
涉外民事訴訟
二、涉外民事訴訟特征
首先,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國家主權。由于涉外民事訴訟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轄、取證、執(zhí)行諸環(huán)節(jié)觸及國家與國家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既要尊重他國主權又要維護我國主權。這一點是國內民事訴訟所不具有的。
其次,涉外民事訴訟期間較長。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的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有的證據(jù)存在于國外。因此,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傳喚證人、起訴、答辯、上訴等訴訟行為時,需要較長的時間,否則難以完成訴訟行為。客觀的需要決定了涉外民事訴訟期間的特殊規(guī)范。
再次,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的法律。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選擇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有有關程序的特殊規(guī)定時,則須首先選擇適用該項國際條約。稱為“信守國際條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就適用實體法而言,應按我國《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例如,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后,人民法院進行涉外民事訴訟,有時需要外國法院的協(xié)助。例如,產生合同糾紛時,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的法律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調查取證有時要委托外國法院協(xié)助完成;判決生效后,有時請求外國法院執(zhí)行。
三、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作出規(guī)定。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guī)定。本編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后,才具有效力。
推薦閱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