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師事務所提示,本案關注點:涉港、澳、臺的仲裁視為涉外仲裁裁決,案涉的仲裁案件盡管仲裁多方為國內當事人,但合資合同的另外一方系香港注冊登記的企業(yè),根據此爭議合同的性質,可將之視為帶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仲裁庭就此所作的裁決應視為涉外仲裁裁決。
華夏研究院安徽國際信息研究所申請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裁決案
申請撤銷仲裁案件
[案情]
申請人(仲裁申請人):華夏研究院安徽國際信息研究所(下稱華夏研究所)。
被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合肥市中市房屋開發(fā)公司(下稱中市公司)。
被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蚌埠卷煙廠(下稱卷煙廠)。
1993年4月,申請人華夏研究所與被申請人中市公司、安徽匯通商廈(下稱匯通商廈)、香港嘉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嘉旋公司)簽訂了一份中港合資經營安徽省華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對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四方出資數額及各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合資公司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依法成立。同年6月,合資合同的簽約各方與被申請人卷煙廠又簽訂了一份合資合同,對合資公司的投資方及各方出資比例重新作了約定,但對合同的其他條款未作修改。該份合資合同既未上報原合同審批機構,亦未辦理其他法律手續(xù)。嗣后,申請人華夏研究所因與被申請人中市公司、卷煙廠就出資、經營等問題發(fā)生爭議,遂依據合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提出兩被申請人支付其違約金人民幣100萬元、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等請求。被申請人中市公司向仲裁庭提出反請求,要求裁決終止履行合同。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1、合資合同有兩份,一份四方合同,一份五方合同。五方合同因未上報審批,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故五方合同無效。卷煙廠不應作為仲裁案件中合資合同的當事人。2、合資各方的投資均未按四方合同投資到位,在出資問題上均違反合同規(guī)定。據此裁決合同終止履行,公司清算后解散。申請人華夏研究所不服,認為終止合資會同、解散合資企業(yè)的裁決直接涉及合資合同另外兩方嘉旋公司及匯通商廈的權益,仲裁庭在未通知嘉旋公司及匯通商廈到庭參加庭審的情況下,作出涉及兩公司實質權利義務的裁決,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故向本院提出撤銷上述裁決的申請。
案件審理過程中,嘉旋公司以仲裁庭作出終止合資合同履行的裁決涉及未到庭合同方當事人利益為由,亦向本院申請撤銷上述裁決。
被申請人中市公司和卷煙廠認為,該仲裁裁決系涉外仲裁裁決,法院只能從程序上而不能從實體上審查。仲裁庭裁決合資合同終止,完全是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申請人的申請無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仲裁庭受理的該合資合同爭議,因合同一方當事人涉及港方,本案仲裁裁決應視為涉外仲裁。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內容涉及合資經營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但有兩方當事人未參加仲裁,仲裁庭裁決終止合資經營合同,實體上侵犯了未參加仲裁的其他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屬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據此,依照《仲裁法》第70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撤銷仲裁委的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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