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號:(2016)京0114民初8232號
民間借貸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天津律師點評:民間借貸中,以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擔保的,應當?shù)较嚓P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設立,出借人對擔保財產或財產權利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8日,郭風學向孫秋也借款450000元并書寫了借條一份,內容是:“今郭風學(身份證號:×××)借孫秋也現(xiàn)金450000(肆拾伍萬元整),郭風學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給孫秋也人民幣250000(貳拾伍萬元整),再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給孫秋也人民幣200000(貳拾萬元整)。借款人:郭風學。2015.3.18”。該借條下方同時書寫收條一份,內容是:“今郭風學收到孫秋也現(xiàn)金450000(肆拾伍萬元整)。收款人:郭風學。2015.3.18”。2015年7月28日,被告郭風學向原告孫秋也出具承諾書一份,內容是:“郭風學借孫秋也人民幣450000(肆拾伍萬元整)借款日期從2015年3月18日到2015年9月1日止。雙方協(xié)商同意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還給孫秋也。在此期間郭風學自愿同意將本人名下奔馳車作為借款抵押物,如在2015年9月15日前還不清此借款,郭風學同意將本人名下奔馳車一輛無條件過戶給孫秋也作為借款償還物。借款抵押物奔馳車一輛:(號牌×××,品牌型號:梅賽德斯-奔馳WDDNGSEB,車輛識別代號:×××,發(fā)動機號碼:27294631969075)。特此承諾。承諾人:郭風學。”后原告孫秋也與被告郭風學未辦理車輛抵押登記。
法院裁判:郭風學向孫秋也所借款項應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郭風學償還借款的請求,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孫秋也主張的其對于郭風學抵押的車輛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郭風學雖在其承諾書中承諾車輛抵押,但由于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故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孫秋也無權就該車輛之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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