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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
發(fā)布日期:2022-03-17

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

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屬于海事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由,全國海事法院每年都審理一定數量的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正確審判此類案件,妥善維護外貿企業(yè)和航運企業(yè)的合法保險權益,可以保障海運行業(yè)和保險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按照《海商法》第216條的規(guī)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該類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屬于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好袷掳讣赣梢?guī)定理解與適用》將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細分為水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海上設施保險、集裝箱保險等合同糾紛類型?,F以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為基礎,將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審判思路與注意事項總結如下:海事海商律師

一、準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一)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訴權保護最原始的出發(fā)點,也是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基礎,只有固定了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法院才能據以切入案件的核心,開始“找法”的過程,進而展開實體審理程序。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均為給付之訴,實踐中多為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保險人主張保險費的案件相對較少。以前者為例,案件準備階段,應當引導原告明確其訴訟請求的內容及構成。無論是貨運險、船舶險、人身險還是其他商業(yè)險種,均可以將原告的訴訟請求歸納為保險賠償金的給付請求,其請求權的基礎為保險合同項下的債權請求權。根據保險險種的不同,可進一步細分為貨物損失索賠、船舶損失索賠、人身損害索賠等。常見的運輸險種又可細分為貨物短量與損壞索賠,施救費用索賠,續(xù)運費用索賠,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索賠等。原告索賠利息的,需要明確利息計算的本金、利率及起止時間。涉外保險糾紛案件還需明確匯率按何日標準計算。
(二)固定被告的答辯意見
任何糾紛產生的前提都是當事人對某項事實或觀點存在爭議,正確理解被告的答辯意見是整理爭議焦點的前提。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的答辯一般集中在訴訟主體不適格、保險合同并未成立或生效、保險標的并未受損或屬于免賠額范圍、承保風險并未發(fā)生、保險標的受損非基于承保風險原因所致或其并非唯一原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不在保險人責任期間之內、被保險人存在違反保證條款或船舶不適航等違約情況、屬于保險人除外責任范圍以及訴訟時效等。同其他糾紛一樣,上述答辯有的屬于事實爭議方面的抗辯,有的屬于法律適用方面的抗辯,保險人往往兼而提出。對于被告提出的積極性答辯,例如保險合同已經失效或履行完畢、免賠額約定、案涉事故屬于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等,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涉外律師
(三)歸納爭議焦點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答辯意見,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通??梢宰饕韵職w納:
1.當事人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2.索賠方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3.保險合同是否成立與生效;
4.保險標的是否發(fā)生短量、損壞及其具體數額;
5.保險標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
6.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7.被保險人是否存在違反保證條款等違約情形;
8.被保險船舶是否適航;
9.保險標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人的除外責任范圍;
10.案涉訴訟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11.其他爭議焦點。

二、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一)明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舉證責任
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除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64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1條的一般規(guī)定分配舉證責任外,還可以適用《海商法》第251條和《保險法》第22條的相關規(guī)定。
1.被保險人的舉證責任范圍
《海商法》第251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侗kU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依據上述規(guī)定,被保險人負有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事故原因、損失數額等方面的舉證責任。
索賠資料方面,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會明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需要提供的索賠資料明細。這類條款列舉的資料往往全面而具體,有時還比較苛刻,有的保險人會以被保險人提供不能為由拒絕或拖延賠償,進而引發(fā)訴訟?!逗I谭ā芬蟊槐kU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是指被保險人在客觀條件下通過合理途徑所能取得的證明和資料。考慮到被保險人的能力、對相關資料獲取的難易程度以及取得資料可能付出的代價大小,被保險人的舉證范圍不應當超出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因此,依據海上保險及航運業(yè)的客觀情況,索賠資料的范圍雖然以雙方的約定為基礎,但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其自身條件及時、如實地提供了其客觀上能夠提供的材料,經庭審質證又不存在故意不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的情形,則應當視為被保險人完成了索賠資料的提供義務。此外,保險人一般有己方合作的公估公司,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標的損失并向保險人報案后,保險人會委派公估公司勘驗后對保險標的是否發(fā)生損失、損失原因及程度等出具公估定損報告,該報告具有初步證明效力。
2.保險人的舉證責任范圍
《保險法》第23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依據該規(guī)定,核定事故原因是保險人履行理賠義務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海上保險的保險人只有在舉證證明以下情形存在時,才有權拒絕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1)案涉事故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2)案涉事故雖然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但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3)案涉事故雖然屬于保險事故,但符合《海商法》規(guī)定的免除責任情形。《海商法》第243條為貨損險的法定除外責任范圍,第244條為船舶險的法定除外責任范圍。
(二)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為查明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事實,通常需要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2.保險合同;
3.保險費發(fā)票;
4.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證明;
5.承保貨物或船舶的運輸合同;
6.運單或提單;
7.始發(fā)港與目的港稱重或測量記錄(貨運險);
8.報險或出險證明;
9.保險事故勘驗定損報告;
10.索賠數額計算表等。

三、法律適用與裁判注意事項
海上保險的險種繁多,但每一份保險合同仍然是當事人雙方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xié)議。隨著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出險與賠付等方面已形成標準范式,并遵循共同的法律準則。在適用中國法律的前提下,審理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海商法》的規(guī)定;《海商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海商法》和《保險法》均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民法典》等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1.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具有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第12條、第48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無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律師
2.依法審查保險合同主要權利義務
保險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與承諾,依照《海商法》221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后,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第234條規(guī)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立即支付保險費。第237條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
3.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依照《海商法》第222條、第223條規(guī)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擔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但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
4.被保險人負有及時報險與減損義務
依照《海商法》第236條規(guī)定,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收到保險人發(fā)出的有關采取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別通知的,應當按照保險人通知的要求處理。對于被保險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造成的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準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期間
保險事故通常指根據海上保險合同,保險人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或責任的原因。保險人僅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才對被保險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換言之,被保險人必須證明其保險索賠是源于海上保險事故所造成的,這亦是保險理賠因果關系原則的核心。
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其開始與結束均由雙方約定。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屬于保險人賠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或者責任負責。實踐中,船舶、貨物的保險期間各不相同,例如海上貨物運輸的保險期間有“從裝到卸”條款、“倉到倉”條款,船舶保險的期間有定期保險期間、航次保險期間等,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期間。
6.依法審查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抗辯
依照《海商法》243條規(guī)定,貨運險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為:一是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二是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是包裝不當。上述條款已被各保險公司的標準合同格式條款所包含。案件審理過程中,重點審查貨物損失是意外造成的,還是必然發(fā)生的;是因海上災害或其他承保風險造成的,還是單純由某種除外原因造成的。
依照《海商法》244條規(guī)定,船舶險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為:一是船舶開航時不適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險中被保險人不知道的除外;二是船舶自然磨損或者銹蝕。重點在于如何理解船舶適航的含義。船舶適航指船舶在各方面具備合理的準備和設備,能夠經受得起計劃航程中的一般風險。若有證據能夠證明船舶存在機器設備潛在缺陷、船長與船員不適任或不足、燃料不充足或者貨物積載不當影響船舶穩(wěn)性等情況,則通常認定為船舶不適航,保險人可以據此援引除外條款免除責任。
7.妥善應對保險合同條款解釋分歧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解釋出現分歧時,一般應作出傾向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具體依據是《保險法》第30條,即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8.合理認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
雙方對保險標的價值約定不明確的,保險價值適用《海商法》第219條進行認定。船舶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船舶的價值,包括船殼、機器、設備的價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給養(yǎng)、淡水的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貨物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貨物在起運地的發(fā)票價格或者非貿易商品在起運地的實際價值以及運費和保險費的總和;運費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承運人應收運費總額和保險費的總和;其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缺少證明貨物價值的發(fā)票等證據,繼而無法適用該條款的,也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的相關經濟數據酌情認定。

如果您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法律咨詢問題可撥打:135-1629-0113

四、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簡介

上海錦天城(天津)律師事務所田學義律師,常年從事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糾紛解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仲裁律師法律咨詢業(yè)務,服務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咨詢服務、海事海商糾紛律師法律咨詢服務、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律師法律咨詢等。我們在解決海事海商糾紛模塊,具有相對優(yōu)勢,實際為客戶解決了眾多的涉外海事海商經典案件:如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海事海商仲裁案件,海事海商涉外仲裁類案件,海事海商仲裁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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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義律師,法律碩士,英語專業(yè)八級, 田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常年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聘于上百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律師咨詢,建筑工程律師咨詢,企業(yè)解散清算,企業(yè)破產重組,天津民事律師服務,天津房產律師服務,涉外投融資,房產律師業(yè)務、建設工程律師業(yè)務、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商事訴訟與仲裁、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多年來,田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