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典,重點學什么_如何有重點學習民法典?_民法典該如何學習?
標簽:天津律師、國際貿易、海事海商、房產與建筑、訴訟與仲裁、公司法律、投資與并購、金融與借貸、涉外民商、私人律師業(yè)務、國企改制、知識產權業(yè)務、合同糾紛、公司債券發(fā)行、企業(yè)法律服務、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千呼萬喚中出臺了。雖然受到了疫情的影響,但民法典的受重視程度絲毫沒有打折。民法典通過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集中學習了民法典。中央在學習會上發(fā)表了重要講話,將民法典上升到了“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的重要地位,并對切實實施好民法典作出了重要部署。可見,民法典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民生保障的至關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
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前提是學好民法典。然而民法典作為一部集改革開放四十多年法學理論和實踐經驗于一身的鴻篇巨制,不僅具有篇幅大(共包含7編1附則,共計1260條),內容浩繁的特點,更重要的是民法典背靠的是民法學的龐大理論體系。這一理論體系濫觴于古代羅馬法,經過兩千多年的發(fā)展與沉淀,并且系統(tǒng)整合了新中國七十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汲取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優(yōu)秀法律文化,可以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私法理論的集大成。其概念之艱深,體系之龐雜,語句內涵之豐富,可能未經過系統(tǒng)法學學習與訓練的人一時難以準確理解。那么,如果要準確地貫徹實施民法典,應該如何學習?重點學什么?
學習民法典,重點學什么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可能先要了解民法典到底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典”,其精神實質是什么?為什么在這個時候出臺民法典?回答前一個問題可能需要長篇大論,但也可以一言以蔽之,即民法是一部平等保護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中各方合法權利,并保障和鼓勵各方誠信交易,綠色交易的法律。
誠如馬克思所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商品”與“物品”的本質區(qū)別即在于商品不僅具有使用價值,還有交換價值。而所謂的“天生平等”,即是在交換中體現(xiàn)出來。而要讓交換自由的進行,又必須對商品的所有權加以確認,這是先決條件。正因如此,以社會化大生產和精細化分工合作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必然奉所有權保護和平等自由交易為圭臬。而民法正是這樣一部將上述精神固化為人們行為規(guī)范的法律。
講到這里,相信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也呼之欲出了。從技術層面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特別是《民法通則》頒行以來,我國在民事司法領域出現(xiàn)了大量新問題,也產生了大量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概念。立法者在此基礎上對幾十年民事立法和司法經驗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梳理和總結,同時將分散在各單行法、司法解釋中的民事規(guī)范加以系統(tǒng)集成,形成一部體例科學、內容協(xié)調、規(guī)范合理、具有時代特征和中國特色的法典,是我國當代法治之需。
更進一步而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命題,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必然從基底層面為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模式提供預測指針、行為指引和規(guī)范指南。通過“民法典”這種形式,將人民生產生活中的正確又行之有效的經驗固化成法,既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也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體現(xiàn)。我想,這應該是當下制定并頒行民法典的重要意義和價值所在。
作為普通公民,可能無需像學者那樣對每一個理論細節(jié)深入研究,亦無需像法官一樣對每一個規(guī)范構成精準把握。但有兩點可能是我們需要從民法典中汲取的:一是權利意識,二是契約精神。
民法是一部權利法。如果說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列寧語),那么民法就是要把憲法的權利落實到具體的每個人身上,并在日常生活中體現(xiàn)出來。“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用以表達其規(guī)范功能的獨特語言體系。這意味著很多問題在法律中的表達以這兩個范疇為基礎,而且權利和義務具有相對性,某人的權利可能意味著對他人的義務。與刑法不同,《民法典》是以“權利”為本位進行立法的,是一部典型的“賦權”法。每個人都平等享有民法所賦予的權利,這既是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近現(xiàn)代以來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我國民法典中,對于公民權利的保障,不僅體現(xiàn)在物權編、人格權編這些以“權”命名的篇章中,在民法總則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中,亦有大量的賦權規(guī)范條款。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樹立權利意識的主體,不僅包括每個人個體,還應包括政府。如果說每個人的個體樹立權利意識,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權利不受侵犯,那么政府樹立權利意識則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防止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發(fā)生。
另一個端重要而需要我們從民法典中汲取的是契約精神。與權利意識不同,契約精神更強調的是義務,即一個人應當忠實誠信的履行其與他人訂立的契約(合同),除非發(fā)生重大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即使發(fā)生重大情勢變更或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如重大疫情),契約各方亦應戮力同心,采取遲延履行等方式盡量保全合同。如果各方盡力后,契約依然無法繼續(xù)履行,則各方亦應本著誠信原則協(xié)商退出,尤其是各方均應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近現(xiàn)代合同理論甚至要求,契約各方在訂立契約前的協(xié)商階段(信賴利益保護)和契約完成后(附隨義務)均應誠信待人,在保有理性人特征的基礎上,能限度考慮對方利益。可見,契約精神是對人的權利自由的限制。契約精神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更是市場經濟的支柱。畢竟,沒有了契約精神,所有的契約都是一張廢紙,那市場也就不復存在了。
權利意識和契約精神是民法典所要表達的重要的理念,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與核心要義。這兩者看似矛盾,實則是一個事物的兩面——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任何義務都是為更好地享有權利服務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現(xiàn)代人,就沒有現(xiàn)代社會;同樣,沒有義務,權利將無所適從,淪為空洞的口號與宣示。誠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開篇所述的那樣,“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義務)之中”。
民法典是人民日常生活的濃縮與系統(tǒng)性表達。一個正常的、理性的人,自然而然就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權利意識和契約精神。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借助此次民法典的頒行而普及這兩個基本的“常識”——畢竟,我們的社會有時還能看到一些違背“常識”的事情發(fā)生。這又從另一個方面說明,無論是權利意識,還是契約精神,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會的,而應該是一個緩慢養(yǎng)成的過程,既有賴于每個公民自身素養(yǎng)的提高,更有賴于整個社會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尤其是人民受教育水平的提升。
(作者李磊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