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師觀點分析
案情經(jīng)過:
2014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從原告處采購柴油累計價值達73500元,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柴油,但被告卻遲遲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果。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告訴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貨款73500元及相應利息(以73500元為本金,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被告實際履行支付義務之日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一年期)計算);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6月至10月間,被告分6次從原告處采購涉案柴油共9噸,價值共73500元。原告王某分別出具了收款收據(jù),被告在收款收據(jù)上簽章確認,并由被告采購員在收款收據(jù)上注明未付款。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雙方對2014年6月至10月的供貨情況進行了核對,確認了供貨的時間、數(shù)量、金額等事實。因被告未支付貨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更名為海南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現(xiàn)法定代表人為饒某。
本院認為,本案為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被告向原告采購柴油,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涉案柴油,原、被告之間建立了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關系。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柴油后,被告未及時支付貨款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73500元及相應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應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被告關于原告主體資格及已經(jīng)支付貨款的辯解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零七條、百零九條,《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海南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支付柴油貨款73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
被告如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75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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