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20-10-19
人民法院
?。?020年6月8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3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法釋〔2020〕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20年6月8日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7日
為正確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條 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涉及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當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告知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條 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當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船員服務機構僅代理船員辦理相關手續(xù),或者僅為船員提供就業(yè)信息,且不屬于勞務派遣情形,船員服務機構主張其與船員僅成立居間或委托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 船舶所有人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船舶所有人未與船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聘用的船員因工傷亡,船員主張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應予支持。船舶所有人與船員成立勞動關系的除外。 第五條 與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無關的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根據(jù)船員的申請,就船員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金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審查。 船員申請扣押船舶的,仲裁庭應將扣押船舶申請?zhí)峤淮鬯诘鼗蛘叽八诘氐暮J路ㄔ簩彶椋蚪坏胤饺嗣穹ㄔ何写鬯诘鼗蛘叽八诘氐暮J路ㄔ簩彶椤?/span>
第六條 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海事請求,船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扣押產生船舶優(yōu)先權的船舶,僅請求確認其在一定期限內對該產生船舶優(yōu)先權的船舶享有優(yōu)先權的,應予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自優(yōu)先權產生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第七條 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海事請求,船員未申請限制船舶繼續(xù)營運,僅申請對船舶采取限制處分、限制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應予支持。船員主張該保全措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船舶扣押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產生的下列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主張船舶優(yōu)先權的,應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或基本工資;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
?。ㄈ┰诖掌陂g的獎金、相關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項產生的孳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以及因未按期支付本款規(guī)定的前述費用而產生的孳息,船員主張船舶優(yōu)先權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 船員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約支付,第三方向船員墊付全部或部分費用,船員將相應的海事請求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讓的海事請求權請求確認或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船員境外工作期間被遺棄,或遭遇其他突發(fā)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未承擔相應責任,船員請求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從財務擔保費用、海員外派備用金中先行支付緊急救助所需相關費用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于船員工資構成是否涵蓋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期間的工作日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當事人有約定并主張依據(jù)約定確定雙方加班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約定標準低于法定工資標準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標準工時制度下,船員就休息日加班主張加班工資,船舶所有人舉證證明已做補休安排,不應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應予支持。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船員對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總量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總量的部分主張加班工資的,應予支持。
船員就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張加班工資,船舶所有人抗辯對法定休假日加班已做補休安排,不應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對船舶所有人的抗辯不予支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船員工資或其他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主張以同工種、同級別、同時期市場的平均標準確定的,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船員因受欺詐、受脅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或者捕撈珍稀、瀕危海洋生物,或者進行其他違法作業(yè),對船員主張的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期間的船員工資、其他勞動報酬,應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舉證證明船員對違法作業(yè)自愿且明知的,對船員的上述請求不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員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定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船員因勞務受到損害,船舶所有人舉證證明船員自身存在過錯,并請求判令船員自擔相應責任的,對船舶所有人的抗辯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工傷,船員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第三人以船員已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為由,抗辯其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對第三人的抗辯不予支持。但船員已經(jīng)獲得醫(yī)療費用的,對船員關于醫(y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確定應適用的法律的,應予支持。
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務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當事人主張適用勞務派出地、船舶所有人主營業(yè)地、船旗國法律的,應予支持。
船員與船員服務機構之間,以及船員服務機構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居間或委托協(xié)議,當事人未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當事人主張適用與該合同有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的船舶所有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經(jīng)營人。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院以前發(fā)布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