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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師丨探討國際貨運代理轉委托效力及委托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fā)布日期:2020-10-28

導讀:受托人在轉委托時一般應征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或以行為表達的默示同意,否則應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貨主授權貨代去與第三人承運人從事法律行為的代理權,此時,委托人為貨主,受托人為貨代,而第三人為承運人,其所涉的法律關系屬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關于代理合同事務(及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的外部關系。

涉外律師: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海上貨運代理糾紛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但若牽涉到貨代企業(yè)以自有的運輸工具、設備提供貨物的運輸、倉儲等服務的,則應分別適用與運輸、倉儲合同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jīng)營其業(yè)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nèi)的貨物運輸。

國際貨運代理轉委托效力及委托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轉委托效力及委托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如:貨代1與貨主簽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合同約定: 

1. 由貨代1負責租船訂艙、安排碼頭操作、內(nèi)陸貨車運輸、出口報關等一系列國際貨運運輸事宜; 

2. 貨代1收取貨運代理服務費,費用由貨代1在貨物發(fā)運后一周內(nèi)向貨主提供賬單,貨主在5日確認并支付。 

3. 如果貨主拖欠費用的,貨代1有權扣押和留置任何文件,直至貨主付清款項。

合同簽訂后,貨主委托貨代1發(fā)運貨柜瓷磚到中東。貨代1委托貨代2代理該貨柜從工廠到發(fā)運碼頭的內(nèi)陸運輸工作。在運輸過程中,公司其中一輛貨車因司機違章越線超車發(fā)生翻側事故,導致該貨柜內(nèi)的貨物全損。其余部分貨柜則安全運抵起運港口。貨代1按貨主指示,先將該部分貨柜發(fā)運。

部分貨柜發(fā)運后,貨代1按約定向貨主發(fā)出賬單,要求貨主確認并支付。貨主經(jīng)核對,僅同意支付其中部分貨柜的運費,而拒絕支付其他貨柜的運費,理由是貨代1在陸路運輸時造成1個貨柜的貨物全損,所以貨主有權以其他貨柜的運費抵充該貨柜的貨損。

實踐中類似本案的貨代2與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貨主與承運人運輸合同關系之間的間接代理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和第四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貨主是委托人,貨代2是受托人,而承運人是第三人。海上貨運代理實務中,層層轉委托的連環(huán)代理現(xiàn)象屢見不鮮。

貨代1對貨主的扣款行為表示反對,理由是:

(1)交通事故中的1個貨柜損失是公司原因造成的,事實上陸路的運費是由公司收取的,貨代1僅收取代理費,所以對于陸路貨損,應由貨主向公司索賠;

(2)貨主運輸?shù)拇纱u是低值貨物,1貨柜的瓷磚價值遠比不上貨柜瓷磚的運費,因此貨主的扣款是無理的。

基于上述理由,貨代1發(fā)出書面通知稱,若貨主在通知之日起3天內(nèi)不付清費用的,貨代1將留置貨柜的提單,直至貨主付清全部費用。 貨主回應稱,貨代1無權扣押提單,要求其立即釋放提單,否則將采取法律行動。

本案例中貨代1與貨代2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貨運代理人之間的轉委托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第四百條的規(guī)定。而貨代2與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貨主與承運人運輸合同之間的間接代理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和第四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

1、在內(nèi)陸運輸途中發(fā)生的1個貨柜全損的責任,應由誰承擔? 

貨代1企業(yè)在貨物出口過程中,轉委托第三方代為裝箱、代為委托陸路運輸、代為保管等轉委托行為很常見。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在委托人(貨主)沒有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一般認為委托人默認了貨代1企業(yè)向第三方轉委托的行為,即第三方因貨代1企業(yè)轉委托而實施代理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貨主)承受。

但2012年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對該習慣理解做了改變,該規(guī)定寫明: “委托人與貨運代理企業(yè)約定了轉委托權限,當事人就權限范圍內(nèi)的海上貨運代理事務主張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沒有約定轉委托權限,貨運代理企業(yè)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貨運代理企業(yè)將海上貨運代理事務轉委托或部分轉委托第三人處理而未表示反對為由,主張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為明確表明其接受轉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在轉委托時一般應征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或以行為表達的默示同意,否則應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規(guī)定即,貨代1企業(yè)在進行轉委托時,必須首先與貨主明確約定轉委托事宜;若未就轉委托事宜明確約定,則即便貨主知道貨代1將代理事宜委托第三方實施且未提出反對的,亦不能構成默認的轉委托,貨代1仍應就第三方的行為結果對貨主承擔責任,但貨主的行為明確表明其接受轉委托的除外。

此處的授權,是指貨主授權貨代去與第三人承運人從事法律行為的代理權,此時,委托人為貨主,受托人為貨代,而第三人為承運人,其所涉的法律關系屬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關于代理合同事務(及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的外部關系。

本案中,貨代1與貨主簽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并未明確貨代1有轉委托的權限,而貨代1在選擇公司進行內(nèi)陸運輸時,也僅通知貨主而已,并未讓貨主明確表示同意轉委托。因此,依據(jù)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貨代1讓公司代理內(nèi)陸運輸?shù)男袨椋⒉荒軜嫵捎行У霓D委托,貨代1仍應就該1個貨柜的貨損向貨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貨代1在向貨主賠償后,可向公司追償。

2、貨代1是否有權扣押提單?

如果貨代真的扣單或惡意扣單,按照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我們還是會有些救濟途徑的,例如我們可以通過及早辦理公示催告的形式宣布原來的單據(jù)是否有效的問題,或者通過法院的強制令來強制要求承運人或者貨運代理人向托運人交付提單。

2012年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 “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約定貨運代理企業(yè)交付處理海上貨運代理事務取得的單證以委托人支付相關費用為條件,貨運代理企業(yè)以委托人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拒絕交付單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貨運代理企業(yè)以委托人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拒絕交付單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除外。”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貨主未支付運費等情況下,貨代1企業(yè)可以留置報關單、核銷單等出口文件,但除非貨運代理合同另有明確約定,貨代1企業(yè)不得留置提單、海運單等運輸單證。貨代1接受貨主的委托后,轉委托貨代2辦理該委托事務,貨代2以自己的名義委托承運人實際辦理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事務。貨代1與貨代2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貨運代理人之間的轉委托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第四百條的規(guī)定。

本案中,貨代1與貨主簽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約定,“如果貨主拖欠費用的,貨代1有權扣押和留置任何文件,直至貨主付清款項。”合同提到扣押和留置“任何文件”,按照上下文意和貨物代理操作的實踐,我們認為這里的“任何文件”應可理解為包含提單在內(nèi)的所有與貨運相關的單據(jù)。所以,在貨代1能證明貨主拖欠費用的情況下,貨代1有權扣押貨主的提單。 另外,本案需要考慮的是,因前面第1點分析提到,貨代1對其中1貨柜的貨損應向貨主承擔賠償責任,貨主因而主張以運費抵扣貨損賠償,這里就涉及到如何確定貨損金額以及應如何抵扣的運費的問題。若雙方能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是效的。若不能,貨主可訴至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通過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方式,要求貨代1釋放提單;然后法院將通過貨損金額與貨主拒付運費金額的比較,考量貨代1扣押提單是否在理,從而得出各方的責任份額。

在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框架下,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中,貨代1公司與委托人(貨主)之間如何簽訂對己方有保障的貨物代理合同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 對于貨代1公司,建議在貨運代理合同至少明確約定:一是貨主授權貨代1公司轉委托第三方進行內(nèi)陸運輸、倉儲、報關等工作,并且被轉委托的第三方實施的權限內(nèi)的代理行為,對貨主有直接約束力。二是在貨主未全額支付應付費用的情況下,貨代1公司有權扣押和留置包括提單、海運單在內(nèi)的任何單證文件。 相反,對于貨主而言,前述兩點在貨運代理合同中不予約定或者模糊約定,則將可能導致適用《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從而使貨主取得主動。

如果發(fā)生爭議,我們建議及時結清像運費這樣金額比較小的費用,不要將問題上升到涉及全部貨物的物權。

因此,貨主與貨代之間的利益并非必然對立,貨主憑借以貨代提單向貨代公司置換的船東單,向扣船扣貨所在地尋求法律救濟(比如繳納保證金置換貨物等),反倒是更為快速、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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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義律師,法律碩士,英語專業(yè)八級, 田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jīng)驗,常年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聘于上百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房產(chǎn)律師咨詢,建筑工程律師咨詢,企業(yè)解散清算,企業(yè)破產(chǎn)重組,天津民事律師服務,天津房產(chǎn)律師服務,涉外投融資,房產(chǎn)律師業(yè)務、建設工程律師業(yè)務、國際貿(mào)易、海事海商、商事訴訟與仲裁、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多年來,田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