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船舶系特殊動產。我國船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實行登記公示制度,但不能僅以船舶登記信息作為判斷船舶所有權人的絕對證據。當船舶所有權證書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時,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航瑞公司訴佳輪公司船舶權屬糾紛案
船舶權屬糾紛案例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原告航瑞公司因需建造兩艘船舶,與科發(fā)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合同》。由航瑞公司支付科發(fā)公司所有建造費用。2010年5月19日艘輪船“佳輪907”輪建造完畢,由于航瑞公司所在轄區(qū)銀行未開展船舶抵押借款業(yè)務,為還清高息借款,并籌集另一艘船舶的建造資金,航瑞公司將“佳輪907”輪掛靠并登記在被告佳輪公司名下,佳輪公司將“佳輪907”輪向銀行抵押貸款,貸款提供給航瑞公司使用,航瑞公司將貸款本息償還佳輪公司,佳輪公司償還銀行。“佳輪907”輪經營過程中的盈利、虧損、安全責任由航瑞公司承擔,航瑞公司每年向佳輪公司交納管理費。2015年6月30日,原告航瑞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佳輪907”輪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裁判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船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實行登記公示制度而非登記生效制度,因此,不能以船舶登記信息作為判斷船舶所有權人的絕對證據。本案中,船舶建造款、建造船舶購買原材料和設備的款項均由航瑞公司支付,航瑞公司系”佳輪907”輪的原始出資人和委托建造人,也是該輪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權利人。雖然航瑞公司與佳輪公司簽訂了《船舶參加公司管理合同》《抵押還款協議》《抵押貸款委托擔保合同》和《承諾書》,并將船舶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但其真實目的是為了獲得銀行貸款。航瑞公司并無將該船舶所有權轉讓給佳輪公司的意圖,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佳輪公司以繼受方式取得”佳輪907”輪船舶所有權的情況下,航瑞公司系”佳輪907”輪的實際所有權人。故判決原告重慶市航瑞船務有限公司為”佳輪907”輪的實際所有權人。一審判決后,第三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
3、船舶買賣合同怎么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