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這就是累犯。
一、什么是累犯?
天津律師:在我國,大多數(shù)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能夠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回歸社會后不再危害社會,但是,也有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這就是累犯。
什么是累犯?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二、累犯與慣犯的區(qū)別
累犯與慣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上: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復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于盜竊、賭博等罪。
三、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
在我國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由此看來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四、累犯不得假釋的情形
根據(jù)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新修訂后的刑法增加了累犯不得假釋的規(guī)定,其立法理由是累犯者在前罪之刑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罪,完全否定了前罪之刑的改造教育效果,說明累犯者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比較大,故認為累犯人刑罰執(zhí)行中不可能“確有悔改表現(xiàn),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規(guī)定累犯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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