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賠償嗎
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賠償,通過以下方式對股民進行補償:
1、據有關規(guī)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家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yè)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并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交易。
2、根據規(guī)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并辦理股份確權與轉托管手續(xù)(個人股東確權手續(xù)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xù)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托管手續(xù),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后,股東可以繼續(xù)辦理股份確權與轉托管手續(xù),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后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有關退市標準有怎樣的規(guī)定
我國的《公司法》在頒布時已對上市公司的退出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公司法第157、158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二)公司不按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xù)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五)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證券法》第55、56條規(guī)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二)公司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后果嚴重的;(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xù)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六)公司決議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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