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网 - 吃瓜视频,万里长征黑料不打烊正能量,热门事件黑料网历史查找,热点爆料官方网站入口

律所地址 ADDRESS
天津市河東區(qū)大直沽八號路萬達中心寫字樓36層
聯(lián)系電話 CONTACT
法律咨詢熱線:135-1629-0113

天津律師_涉外律師

咨詢電話:135-1629-0113
首頁 / 律師文集 / 常見問題 /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20-06-02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guī)定:
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占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發(fā)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企業(yè)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后,企業(yè)按規(guī)定辦理了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yè)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yè)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yè)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yè)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yè)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yè)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
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者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款的規(guī)定,被害人對本《規(guī)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xù)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xù)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標簽:律師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天津律師國際貿易律師涉外律師海事海商律師公司法律顧問外商投資律師訴訟仲裁律師涉外民商律師房產建筑律師金融借貸律師股權糾紛律師
田學義律師
法律咨詢熱線: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qū)大直沽八號路萬達中心36層
田學義律師,法律碩士,英語專業(yè)八級, 田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常年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聘于上百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律師咨詢,建筑工程律師咨詢,企業(yè)解散清算,企業(yè)破產重組,天津民事律師服務,天津房產律師服務,涉外投融資,房產律師業(yè)務、建設工程律師業(yè)務、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商事訴訟與仲裁、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多年來,田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