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guī)避外貿(mào)合同風險?_國際貿(mào)易合同糾紛律師_國際貨物糾紛律師_田學義律師
一個軟條款帶來4萬美金的損失 擴展閱讀:國際貿(mào)易合同形式的法律規(guī)定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指主動權(quán)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支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以下案例中的一個軟條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損失了四萬美金。
新加坡某銀行曾給中行開出過一份金額為USD382500.00的信用證。關(guān)于提單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條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開證行遲遲不發(fā)信用證修改指定提單的被通知人,為避免信用證過期,我方公司無奈只好在信用證修改之前交單,并在提單的NOTIYPARTY-欄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字。出單后開證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HASNOTBEENEFFECTED意指L/C修改還未發(fā)出,B/L便顯示了NOTIFY PARTY。中行雖多次反駁,幾次電報電話來往,但開證行始終堅持不符點成立。并認為在修改未到的情況下不能交單議付。最后開證行來電稱申請人要求降價四萬美金才肯贖單,否則便要退貨。我方公司迫于各方面壓力不礙不接受了對方要求,以損失四萬美金為代價了結(jié)此事。出單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證的問題征詢過公司的意見,并提示了其中蘊含的風險,但公司因急于發(fā)貨堅持交單議忖。我方公司稱這個問題在出單前已與申請人談妥,對方同意賅單,沒想到出單后對方變卦,以退貨相威脅伺機壓階。可見口頭的商業(yè)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正點交單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證。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能落實的應(yīng)盡快落實,不能落實的應(yīng)及早刪除,否則不要輕易發(fā)貨。我行就這個軟條款問題曾請教過新加坡國際商會的有關(guān)專家。該專家認為開證行的拒付雖然有些無理,但也有其辯詞,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償失。專業(yè)律師推薦: 海事海商律師 國際貿(mào)易律師 建筑工程律師 涉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