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合同價款處理的前提,主要看建筑工程本身的質量是否合格。如果建筑工程本身質量合格,或者經(jīng)過修復后驗收合格,承包方參照無效合同約定的價款主張工程款,應當予以支持。
天津律師認為,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工程質量的維修義務仍然屬于承包方,承包方有義務對不合格質量部位維修完畢后,方可以向發(fā)包方主張工程款。
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在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工程質量無法維修或經(jīng)過維修質量仍不合格,該工程主體是不準許使用的,只能對工程予以拆除。因其存在必然會引起公共的安全問題。發(fā)包方所支出的工程費,承包方所墊付的工程款如何處理那?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解讀上述規(guī)定: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工程質量經(jīng)過維修后,驗收不合格,承包方主張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因該工程不合格,使發(fā)包方或承包方遭受損失,該損失的原因系對方過錯造成,過錯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原則有三個方面:其一、返還財產(chǎn),即因合同關系所取得的財產(chǎn),應該返還給對方。其二、賠償損失,即因履行無效合同造成了損失,該損失依據(jù)造成合同無效行為的過錯,按比例給與相應的賠償。其三、沒收財產(chǎn),在此不再贅述。
賠償損失中,損失的范圍問題,行為過錯的認定問題,雙方行為過錯(混合過錯)的比例問題,解決上述問題,是一個沒有詳細法規(guī)可以精密適用的問題,完全根據(jù)各案的不同因素,由裁判者依據(jù)法律基本原理認定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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