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擅自修改管轄約定
民間借貸案件不誠信訴訟行為典型案例
【案 例】
姚某與王某、陸某存在借貸關系,姚某作為債權人向蕭山法院起訴。起訴時,姚某提交了借條的復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欄為空白,借條載明:如有糾紛,則提交蕭山法院訴訟解決。庭審過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條原件,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該借條原件與姚某之前提交的復印件存在多處不符,出借人一欄出現(xiàn)了“姚某”字樣,管轄約定則將“蕭山”涂改成了“濱江”。姚某在訴訟中陳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與王某、陸某還存在另一筆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將另案借款的協(xié)議管轄法院從蕭山法院改成濱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條文本時,錯對本案借條進行了修改。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訴。
蕭山法院認為,姚某在訴訟中隨意修改、變更借條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裁定準予姚某撤回起訴,但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解讀】
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在締約過程中較為常見,但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比較少見。爭議發(fā)生后,部分當事人為了選擇更便利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在債權憑證上擅自添加管轄約定,或擅自修改內容制造管轄連接點,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對管轄約定的內容進行修改的情況。以上行為均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建議當事人在借款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糾紛處理方式和管轄約定,減少雙方訴諸法院后因程序問題形成爭議拖延案件審理。
(案例來源:蕭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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