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下: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等。下面天津律師詳細講解:
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個皮包公司,物流企業(yè)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后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yè)卻要承擔對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2.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托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制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yè)急于得到業(yè)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產生損失發(fā)生糾紛時吃了大虧。
3.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后才指定收貨人;有些只寫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時改變收貨人。一旦托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面臨賠償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shù)囊?guī)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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