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天津律師網接到幾個關于商標先用權的咨詢,咨詢人發(fā)現(xiàn)別人使用了自己正在注冊的商標,但是查詢發(fā)現(xiàn),別人比自己先注冊幾個月,很快就要初審公告了,焦急自己的商標能否注冊下來,能否對先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本問題涉及商標先用權。商標先用權也是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首次規(guī)定的權利。
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15條增加了:“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新增就是保護在先使用商標人的權利,即商標先用權。
第15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常清楚,如果商標申請人知道申請的商標已經有人使用,并且他是通過業(yè)務關系,比如商業(yè)伙伴,或其他關系知道他人正在使用該商標,再去申請注冊該商標就屬于惡意搶注他人商標。如果他人能及時提出異議,商標申請人將不能注冊他人商標。
國外法律相關知識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該條文的原文是:“If the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rson who is the proprietor of a mark in one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applies, without such proprietor’s authoriz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mark in his own name, in one or mor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the proprie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oppose the registration applied for or demand its cancellation or , i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so allows, the assignment in his favor of the said registration, unless such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justifies his action.”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