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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國際貿易律師講解托運人的退運請求權
發(fā)布日期:2019-05-12
國際貿易中,發(fā)生收貨人不提貨、棄貨等情況后,發(fā)貨人能否要求原先的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回運貨物呢?這是在司法實踐中頗為爭議的話題,根本原因是涉及《合同法》第308條是否能適用于海上貨物運輸。匯業(yè)海事國際貿易律師依照目前中國海事法院審判實踐,解讀如下:
  在海上運輸中,退運要求的提出通常發(fā)生于運輸環(huán)節(jié)其中的一節(jié),即開航前、開航后交貨前、到達目的港并構成交付后。三種退運要求在運輸合同履行中,則會產生三種不同的合同權利義務。其中開航前的退運,無論是否貨已裝船,均可視為托運人對合同的任意解除;開航后交付前提出退運的,可視為托運人行使合同變更請求;到港構成交付后提出退運的,在行業(yè)中又稱“回運”,則僅可視為托運人提出新要約的締約邀請。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自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因此,承運人即使將貨物運抵目的港,只要其尚未按運輸合同的約定交付貨物,其運送貨物的主義務并未履行完畢,托運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的退運請求可以視為對運輸合同目的地的變更請求,而原運輸合同的其他部分如運輸方式等仍然具有合同效力,若貨方和承運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非集裝箱貨物運輸中,貨物在卸貨港卸貨完成后,通常已完成交付,承運人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托運人的退運請求只能作為向承運人發(fā)出的新合同要約,已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托運人可單方面行使原合同變更權。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guī)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本條款實際上是賦予托運人對在運貨物尚未交付的前提下,可單方面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退運請求正是基于此權利而產生。在一般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托運人的退運請求,承運人通常無理由予以拒絕,也無權過問相對方退運的原因,只要托運人提出退運要求是合理可行的,承運人必須按照要求執(zhí)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海商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并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比較而言,《合同法》所設定的托運人享有對運輸合同的變更權和解除權的條件相對寬泛,對解除合同與變更合同也未作區(qū)分。而《海商法》規(guī)定托運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和具體化,但其僅對合同解除性的退運作了明確規(guī)定,而對貨物運輸已基本完成但貨物尚未交付或已經構成交付之時,托運人提出變更合同回運貨物的請求如何處理,并未作明確規(guī)定。
  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均認為 作為變更合同方式的退運請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并無單方面的決定權。作為締結新合同要約的退運請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更需要托運人與承運人達成合意方可實現(xiàn)。發(fā)貨人在涉案貨物已運抵目的港且可以交付的情況下,未就有關退運事宜與承運人達成相關協(xié)議,因此無權單方面變更合同以使承運人有貨物回運的合同義務,亦無權依法追究承運人未回運貨物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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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義律師,法律碩士,英語專業(yè)八級, 田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常年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聘于上百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律師咨詢,建筑工程律師咨詢,企業(yè)解散清算,企業(yè)破產重組,天津民事律師服務,天津房產律師服務,涉外投融資,房產律師業(yè)務、建設工程律師業(yè)務、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商事訴訟與仲裁、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多年來,田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定制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