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是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時,毀損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鋪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糾紛。
一、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天津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及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條的規(guī)定,因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請求損害責任提起的訴訟,由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發(fā)生地、加害船舶先到達地、碰觸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二、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法律適用
1、《海商法》
百六十九條 船舶發(fā)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款規(guī)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fā)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yè)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海事海商律師推薦的相關案例
本站往期海事海商相關糾紛回顧:
1、船舶租用合同糾紛
4、漁船承包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