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束一段勞動關系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為關注,且也是易產生糾紛的的問題,本文在此將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進行詳述。
一、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
天津律師:對此,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由上可知:(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與工作年限掛鉤;(2)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不設上限,但是對于工資高的,補償上限為12年。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由上可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非勞動者實收工資,而是稅前應得工資,即包括個人應負擔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及其他應扣款項的工資總和。 杭州地區(qū)法院審判中還存在將加班工資等不固定收入也一并計入的情況,但是目前實踐多不計入。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剔除非正常工作時間
浙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11條:勞動合同法47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月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y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四、單位拒付經濟補償金的合法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可見,辦理工作交接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此種情形下的拒付經濟補償金也是單位的法定權利。
以上就是關于離職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法律內容,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這方面的問題,可咨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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